法律分析:
破产债权委员会主席的产生方式:由申报债权的债权组成债权人会议。然后,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_x000D_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_x000D_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_x000D_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