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质押没有书面合同是否生效
无书面合同的质押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押权的实现有什么条件
质押权的实现的条件有: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三、质押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质押权人的义务有:
1.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质权人的过错而导致质物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当债务人完整、及时履行完毕债务后,债权人应及时返还质物。
3.对质物造成损害而负有赔偿的义务。
4.对质物的处理不得侵害出质人权益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