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业主承诺保修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保修期限、保修内容和保修责任等。同时规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年,也就是说,在此期限内,如果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有责任进行处理和修复,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此外,建设单位还应当在保修期限内为业主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并解决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后续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年,但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地的规定,保修期限也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保修期限和工程的质量有关,如果工程质量较高,保修期限也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业主承诺保修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保修期限、保修内容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