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一方有债务的,是这样处理的:一方的债务是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另一方无需偿还;一方的债务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偿还不清的,由双方达成清偿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