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黄灯时前轮过线”,则在机动车车身任一部位尚未通过停止线(与前轮无关)但是即将通过时,按照当时信号灯瞬间状态,有两种可能:
信号灯为绿灯,继续行驶,但是车身越过停止线的过程中,黄灯亮起信号灯为黄灯,继续行驶,于是车身在黄灯状态下越过停止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黄灯亮起时,机动车车身尚未或者正在经过停止线,应当如何通行[1]。原因湖北省律协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委员会的两位律师在下文中已经解读得非常详细。
故无论“情况1”还是“情况2”,机动车在黄灯状态下继续通行都是不违法的行车行为。[2]
但是,按照《道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故红灯亮起时,机动车必须停止通行,并且停在停止线后。
因此,我们对于该行为是否属于闯红灯,以及是否要被处罚,看法如下:
若以上两种情况,车身均能在黄灯结束前越过停止线,则满足法条中“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条件,后续即便红灯亮起,继续通行也不违法。若因为客观原因(例如,车身较长),机动车在红灯亮起时,都没有越过停止线,则继续通行而不是停在停止线以外,构成“闯红灯”违法。但是,按情况的不同:情况1为接触停止线时为绿灯,黄灯在通过停止线过程中间亮起,无论是从法条直接解读,还是按照交管局李处长回应[2],该行为均不违法。故虽然后续通行为闯红灯违法,但是苛求此时停车并倒退回停止线内,否则进行处罚则明显不当。情况2为接触停止线时即为黄灯,驾驶员无视表示“警示”的黄灯信号,断然决定通过,故驾驶人有更大的义务保证黄灯期间整个车身足以通过停止线。所以若此时闯红灯通行,对其处罚则更为适当。所以基于以上分析,因为问题中“走到一半”存在歧义,我们对该问题分开给出答案:
如果红灯亮起瞬间,题主想表达车身跨越停止线“走到一半”,那么继续通行,则属于闯红灯;停在原地,不属于闯红灯如果红灯亮起瞬间,车身已经越过停止线,题主想表达整个路口“走到一半“,则不属于闯红灯,可以继续通行如果是闯红灯,但是车头是绿灯时通过停止线的,则不应处罚(交管局李处长的回应[2]中,该行为不违法);车头是黄灯时过的停止线,应当处罚。
一个更加通俗的版本是:
黄灯如果你闯了,那么就保证黄灯期间车身全部越过停止线;一旦红灯亮起时车身尚未越过停止线,则继续通行就是闯红灯[3]。
所以无论如何,绿灯闪烁、黄灯亮起,不要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应当减速停车。
更新1:
有评论对什么是法条中规定的“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存在误解,故这里特地说明一下。
首先“黄灯亮时”,是一个持续状态,而并不如某些答主所说,是一个“亮起的瞬间”。湖北律协两位律师的解读[4]已经很明确了,我们在此不再赘述。
“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此处指的是车身整体已经越过停止线,进入了路口内的车辆。这一点的语意我们在评论里有详细的解读。
如果将此法条误解为“黄灯亮时,正在跨越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则显然不妥。因为这样一来,任何绿灯亮时合法进入路口的车辆,一旦红灯亮起瞬间尚未驶出路口,则因为其从来没有处于过“黄灯亮时,正在跨越停止线”的状态,将不得继续通行。
所以本条“黄灯法条”,实则优先保证的是“绿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亮时”可继续通行;作为一个“额外因素”,同时也保证了“黄灯亮时才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而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如何通行,则不受此条约束(实际上其他条款也未约束)。
举例来讲,一辆很长的挂车如果绿灯时触线,开到红灯亮时才出线,实际上其从来没有处于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这一状态,故继续通行闯红灯违法了。(但是按照我们这篇回答的分析,该行为不应当受到处罚,同时公安部交管局李处长也不认为该行为违法。)
更新2:
若您已经看到了这里,相信您对黄灯越线后继续行驶的违法性有了一定的了解。这个更新我们谈谈司法届观念的转变。
随着2004年《道交法实施条例》实施,原1988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黄灯条款”:“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一并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删除“不准通行”后的条款“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故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层面,黄灯亮时,已不再禁止通行。
而早在2012年,嘉兴海盐舒先生,就因为“闯黄灯”被罚,将交警队告上了法庭[5],成为名噪一时的“闯黄灯”第一案。
嘉兴市中院的(2012)浙嘉行终字第15号判决书上,终审判决结果是舒先生败诉,裁判依据为:
因此,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若认为“黄灯亮时没有禁止未越线车辆继续通行,因此所有车辆均可继续通行”,不仅违反了该法条语义及体系上的内在逻辑,使得黄灯与绿灯指示意义雷同,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不难看出,该判决中,虽然引述的文字为“黄灯亮时”,但从行文逻辑判断,实为将“黄灯亮”作为一个瞬间来解读,并以之推导出“黄灯与绿灯指示意义雷同[6]”的结论。
而巧合的是,2018年,四川宜宾有位刘先生,同样不服“闯黄灯”判罚,而起诉到了法院。在宜宾市中院的2018川15行终104号判决书上,合议庭用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说理逻辑,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规定,绿灯亮时准许通行与红灯亮时禁止通行都很明确,应当是绿灯亮起的整个时段和红灯亮起的整个时段,而不是亮起的一瞬间。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也应当是黄灯亮起的整个时段中,只要越过了停止线均可以继续通行,而驾驶人是否选择通行应结合观察路口情况来决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刘先生“闯黄灯”的处罚。
故可以看出,司法届对于“闯黄灯”的裁定理念,并非一开始就确定,也是不断在进步。最新的司法实践所认同的,也是本回答所主张之观点。
所以也请某些主张“‘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闯黄灯’虽然不处罚,但是违法”的知友,仔细研判一下最新法条的本意、推理的逻辑,检讨一下您的主张,在2021年的今天,是否依然能站得住脚。
更新3
通过一个具体的“闯黄灯”事故,来看具体什么行为是违法,而什么行为为合法。
参考^特指没有全国性规定,地方性规定例如江苏,有处罚规定(依然没有通行规定),但是在江苏地区也应当遵循 公安部交管局秩序管理处处长李勤曾回应认为情况2为违法行为,但是按照以上湖北省律协解读,我们不认同这种看法 虽然 GA/T 496-2014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中,监控设备所抓拍的闯红灯行为,需要红灯亮时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的照片,但是本回答仅针对依法是否闯红灯作出解读,不涉及技术标准中放宽处罚条件以获得确凿证据的情况 道路交通信号所涉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 全国首例“闯黄灯”案终审判违法 按照我方观点所总结,绿灯通行若后续构成“闯红灯“违法,违法性合理被阻却,不应处罚;而“闯黄灯”后续若构成“闯红灯“违法,则应当承担相应违法责任。故黄灯与绿灯指示含义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