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