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2020年6月,深交所先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优化了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披露要求。其中,深主板、中小板的要求趋同; 对于创业板,年度业绩预告由强制披露改为“一定情形下”才需披露,取消了半年度、季度业绩预告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