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执行:管制是人民法院判决不拘留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移交公安机关管制和监督的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即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种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和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