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怎么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关系转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其可享受的和剩余的失业保险金等待遇不进行划转。省内省外跨本市行政区域外转移的,全额划转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全额划转指: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能享受几个月失业待遇期间的医保缴费总额转移。)。
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怎么领取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怎么领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根据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同,失业金的享受期限有所不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怎么办理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怎么办理
失业保险怎么办理:(一)办理依据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2、《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通知》(二)办理条件1、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2、已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符合免培训条件(已办理免培训手续)的。(三)办理凭证《失业证》、《身份证》(四)办理程序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