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劳动仲裁费用标准
1、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两个部分,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交;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的误工误餐费等。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1日内预交。
2、在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予以确定。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3、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4、经仲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生活困难无力支付仲裁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减免或缓交。仲裁委员会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对劳动者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减、免、缓交。
二、劳动仲裁收所取费用的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三、劳动仲裁收取费用的原则
1、低廉原则:是指劳动仲裁费用较一诉讼法用更低廉的原则。事实上,仲裁费的实际收费确实比法院的要低。
2、败诉方或无益方承担诉讼法用:是指劳动仲裁费用由劳动败诉方或无益的仲裁行为者承担仲裁费用。
3、比例承担原则:是指适用于仲裁结果中无显明胜诉方的案例,也就是说,部分败诉承担部分仲裁费用。以仲裁调解结案的案件按双方协商的比例承担仲裁费用。
4、预交原则:是指仲裁费用应在仲裁立案时由申诉人一方预交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