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的责任承担
近年来,网络诽谤案曾在多个地区发生。其责任应该如何划分?由谁来承担诽谤的侵权责任呢?
网络诽谤罪,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公诉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者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传播编造诽谤言论者,自然会被起诉诽谤,那些只是用手指轻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而传递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诽谤。传播者或许会觉得不公平,认为言论又不是他写的,他做的只是将信息传送(forward)出去。但是应该考虑到,当他接获诽谤言论时,可以读过就算了,即读过后就将有关言论删除,但他却选择将之传播出去。每传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于一次发表或散布(publication),所以应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起诉人有办法查出传播者的真实身份,传播者就可能被起诉。
只要事实存在,两者都构成诽谤,诽谤罪需情节严重,前者一般是道歉,后者就需要负法律责任了。
实施网络诽谤,是一种损害公民人身权力的恶意犯罪,它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是严重的,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也是较大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两高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该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刑法》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对网络诽谤犯罪予以制裁的法律规定是明确而又具体的。
哪些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