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近日正式下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6月1日起,昆明户籍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统一缴费标准,缴费分为12个档次,从每年100元至2000元不等,缴费满15年且年满60周岁者于年满60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缴费标准:按年缴纳最低每年仅需缴100元
根据实施细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合并后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昆明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缴费年限:
鼓励累计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
根据实施细则,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享受养老金至终年。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细则执行当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个人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缴费超过15年基本养老金逐年增
实施细则对财政补助标准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除享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的基础养老金外,市级财政定额补助每人每月5元,县级财政按不低于每人每月5元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
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除享受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贴外,对选择2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10元-90元的缴费补贴,即200元补10元,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两级财政承担50%。
对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三级、四级残疾人,除个人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缴费补贴外,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最低缴费标准不低于50%的缴费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费6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