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风险分级
高风险等级
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涉及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且按照规定必须在生物安全四级或三级实验室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
2.《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涉及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且按照规定必须在生物安全四级或三级实验室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涉及第一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研究开发活动;
4.《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中,涉及适用的生物战剂、病原微生物或者毒素的研究开发活动;
5.涉及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开发活动;
6.涉及具有感染活性的各类微生物的人工合成活动;
7.涉及存在重大风险的人类基因编辑等基因工程的研究开发活动;
8.其他具有同等潜在风险程度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较高风险等级
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且按照规定必须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
2.《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涉及第三类病原微生物,且按照规定必须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涉及第二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研究开发活动;
4.涉及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类基因编辑等基因工程的研究开发活动;
5.其他具有同等潜在风险程度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一般风险等级
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涉及第四类病原微生物,且按照规定必须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
2.《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涉及第四类病原微生物,且按照规定必须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
3.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研究开发活动;
4.涉及存在一般风险的人类基因编辑等基因工程的研究开发活动;
5.其他具有同等潜在风险程度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潜在风险程度,分为高风险等级、较高风险等级和一般风险等级。
高风险等级,指能够导致人或者动物出现非常严重或严重疾病,或对重要农林作物、中药材以及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具有的潜在风险程度。
较高风险等级,指能够导致人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重要农林作物、中药材或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具有的潜在风险程度。
一般风险等级,指通常情况下对人、动物、重要农林作物、中药材或环境不构成危害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具有的潜在风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