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金应当怎样处理?
离婚案件中,法官在处理养老保险金分割问题时,首先,会审查夫妻双方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
如果已经到了退休年龄,那么实际领取的或应当取得的养老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其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对于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金的,审查婚后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那么法院可以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再次,通常以不破坏个人养老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一方支付另补偿的方式进行分一方割。
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未能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未将婚姻关系终结作为提取养老保险金的法定理由,导致未退休的离婚当事人对养老保险金无法实际进行分割。而分割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即是日后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可以说,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养老保险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不一定可以分割,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但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婚时对于养老保险金不进行分割。
2、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也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平均分割,或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即可。
3、一方已实际取得了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如果由法院判决的,法院只能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总额为基准,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