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等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购买的贵重珠宝、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生产生活资料,虽为个人专用,但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扩建,扩建部分的房屋,经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中的增值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