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慎挂断电话的解决方法

律师回答
摘要:交通事故赔偿有时间限制,一般为一年,但可以以伤情稳定、治疗终结为起算点。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若责任方不接电话,可通过交警部门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责任方需承担主要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赔偿有没有时间限制?
1、交通事故纠纷就是民事案件,《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一般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计算时间可以以伤情稳定,治疗终结为起算点。
3、如果受伤的人做了司法鉴定的,一般以司法鉴定结果出具时间算第一天开始计算。
二、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1、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接电话怎么办?
(一)过交警部门予以调解。
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门会首先介入调查并出具相关鉴定文书。同时,交警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可以对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节。作为受害方,也可请求交警部门予以调解,肇事方面对执法部门的意见,有可能会同意调解,尽快的将金额给付。
(二)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在肇事方不肯赔付赔偿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不接电话的,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目前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一般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全额赔付。随着司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民事诉讼的优点也随之体现。
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对于不遵守交规造成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方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需要积极配合解决,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接电话的,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对方来承担并履行应负的责任。
延伸阅读
结语:交通事故赔偿有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但一般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等,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生活费等。如果责任方不接电话,可通过交警部门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交通事故责任方需承担主要责任并履行赔偿责任,当事人需遵守交通规则,积极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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