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职责
(一)核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
这个过程就是债权人会议履行债权调查债权的职能的过程。
(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
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原因限于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的履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对于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将解任原管理人,另行指定管理人,但债权人会议不得直接自行选任管理人。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支付,实质上是以债权人清偿收入的减少为代价的,因此,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