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声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和意义。声明是告启类文书的一种。一类是当自己的某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公众关注,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行为的声明;另一类是在自己遗失了支票、证件等重要凭据或证明文件时,为防止他人冒领冒用而发表的声明。
一、房产证可以挂失吗
房产证是可以挂失的。具体如下:
1、房产证丢失后,房屋权利人应尽快持身份证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并由工作人员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证权属证明;
2、再按规定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自声明起六个月后无异议的,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一、房产证的注册流程如下:
1、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流程的必要前提条件;
2、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拿会测图,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证件,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金,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
6、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二、补办房产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或总证复印件;
3、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
4、经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的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的原件。
综上所述,房产证是可以挂失的。房产证遗失后,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尽快持身份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并且由工作人员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证权属证明。然后按照规定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自声明起六个月后无异议的,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房屋产权所有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原版报纸和原房产证明作废公告、个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遗失登记以及发证手续。
二、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手续有什么
一、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婚前检查大约100元左右,很多地区也免费做的,因为比较提倡婚检,这样有利于优生优育嘛,虽然结婚登记是没必要出事婚检证明,但个人觉得在登记前进行婚检是对双方都比较负责任的做法,还是有必要的。
如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由自己向上推算,当事人双方源于相同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兄妹之间、表(堂)兄妹之间、叔叔与侄女之间。)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两种情形。
三、与父母脱离关系的子女是否能相互继承遗产
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孩子出生的事实,是一种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关系,不能通过声明或法律程序解除。
父母永远是自己孩子的父母,孩子永远是自己父母的孩子。即使声明离不开这种关系,也离不开,法律不承认。
因此,即使是声明与父母分离的孩子,他们仍然可以继承彼此的遗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