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外市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户口迁入本市:1.符合本市人才政策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以及经人社和组织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与迁入;2.符合本市就业政策规定,被我市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应届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准予本人户口迁入;3.被我市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往届全日制高校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户口迁入;4.被我市大中专、技职院校录取的新生,准予本人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保留本市户口2年;5.被本市授予县级以上优秀农民工、“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准予本人户口迁入单位或社区集体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