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对人”的概念。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动产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1、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
2、无权代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
3、无权处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批准后有效,但纯利益合同或者适合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的合同,不得经法定代理人批准。相对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在合同被追认前撤销。撤销应通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