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提示:在失票人选择诉讼途径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证明自己对所丧失的票据享有所有权,同时还应向法院说明所丧失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此外,失票人在起诉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担保,以补偿票据债务人因支付失票人票据款项可能出现的损失。
票据丧失是指什么?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全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持票人或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风险提示:票据丧失的注意事项: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代理的条件有哪些?
票据代理的条件为:1、应当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2、应当记明被代理人被代理的意思。3、应当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4、代理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授权。风险提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缺乏的是被代理人的授权。由于规定的是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对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来说,该无权代理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因此在授权时一定要明确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
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商业票据种类有哪些?
商业票据是用以确定商业信用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商业票据种类:1、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风险提示:商业汇票与本票的区别: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本票: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主要区别是:支付的时间不同、有无承付担保的不同、有无记名或挂失的不同、用于的商业活动不同。
空白票据的权利限制有哪些?
由于空白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欠缺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票据权利的行使要受到限制。(一)补充权行使前空白票据不得使用。(二)在所获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三)权利行使受恶意抗辩制约。(四)补充记载后,空白票据因空白停止而成为记载完全的票据,并被视为从未有过任何缺陷的票据,成为了完全票据,自然具有票据的流通性,可以依法自由转让。风险提示: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在空白票据补充完整之前,空白票据是未完成票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不得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次进行抗辩,可以拒绝承兑和付款。票据债务人拒绝对空白票据付款不会发生迟延付款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