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德州市人才政策介绍
1、大学生生活补贴。在德州市企业和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重点高校院所本科生,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月5000元、35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3年。对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新招录(聘)的博士研究生和重点高校院所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3年。
2、人才安家补贴。对在德州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 A 类、B 类、C 类高层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在德州市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毕业时已取得预备技术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按本科生对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发放安家补贴。对 A 类、B 类、C 类人才,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安家补贴;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安家补贴。
3、大学生创办企业房租补贴。在德州市创办企业和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由市财政按照政策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为20平方米/人(以创办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为准),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实际租用面积,补贴金额为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最高1万元/月,其他县(市、区)最高5000元/月。
4、大学生实习实践补贴。就读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暂未毕业的在校生,到德州市用人单位参加实习实践,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天60元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生活补贴。
5、企业“预引进”大学生补贴。支持企业与毕业后有意来德工作的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重点高校院所本科生签订就学就业协议,给予在校期间学费和生活费资助。毕业后到协议单位就业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按照在校期间资助金额的50%给予企业补贴,每人最高3万元。
【法律依据】: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