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逼迫写的借条是不合法的,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欠条无效,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护。被逼迫人在解除逼迫、威胁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陈述被逼迫写下欠条的事实,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借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