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赔偿,医院方要求先写收据再打款合理吗
1、交通事故医院押金条可以换收据,一般来说只有是涉及到垫付的问题,才会去关注押金条、收据的问题。若是对方在出院后依旧不给自己写数据的,那么可以不将押金条给患者,而是自己保管好,这是由于此类凭证可以证明对方暂时欠了自己钱的,后期协商赔偿事宜时可以拿出来。
2、交通事故发生后,若是涉及到垫付的话,交付押金条时,可让对方在押金条复印件上注明此事。后期若是发生纠纷,可以凭借押金条起诉对方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医药费可以由保险公司垫付吗?
1、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必须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2、但是,保险公司只垫付交强险赔偿额度内的钱,不垫付商业险。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额度是1万元,因此垫付的最高金额是1万元。一般在伤者伤情严重,预估医疗费可能会远远超过1万,买保险的人有事故责任的时候,保险公司才会全额垫付1万元,预估医疗费不超过1万,则视情况垫付3000-5000元。
三、如何让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
1、如果是肇事方,想让保险公司垫付,正常的流程很简单。直接跟交警说,没钱垫付医药费,要求交警队向保险公司开具先行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交警也害怕肇事方真付不了医药费,会出现严重后果,一般都会给肇事方开的。然后拿着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先行垫付,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一般都会直接打款到医院账户。
2、如果是伤者,肇事方不愿意赔偿,伤者又没能力承担医药费,可以凭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医疗单位治疗的有关票据或病情证明,将肇事驾驶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先予执行”保险理赔款,就可以让保险公司在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先行垫付。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是需要接受医院救治的一方没有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的能力,那么患者是可以向处理交通事故的警方提出医疗费的垫付请求的。受到此类请求的交警若是认为确实满足了垫付条件的,就会通知有垫付义务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