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重点打击以下网络犯罪: 1、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即指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即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路,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路遭受损害;(3)非法中断网络服务,即指违反国家规定,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 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1)造谣、诽谤和煽动,即指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它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2)窃取、泄露国家秘密,即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3)破坏民族团结,即指通过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4)组织邪教活动,即指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1)销售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即指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2)侵犯商誉,即指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3)侵犯知识产权,即指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编造或传播虚假金融信息,即指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它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5)传播淫秽信息,即指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4、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1)侮辱、诽谤他人,即指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2)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指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数据数据,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3)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即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敲诈、敲诈勒索。 5、其它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它违法行为,分别给予治安处罚、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
“打黑除恶”重点打击哪些违法犯罪
“打黑除恶”重点打击以下8种违法犯罪:1、在农村地区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垄断各类矿产资源,破坏新农村建设,把持基层政权,欺压残害农民群众,扰乱一方治安秩序的农村黑恶势力,及恃强凌弱的“街霸、村霸、乡霸”和宗族黑恶势力;2、在夜总会、酒吧、洗浴中心、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中,收取“保护费”,组织卖淫,吸食、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团伙和人员,以及在娱乐场所护场滋事,或长期混迹于娱乐服务场所、夜市排档,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各类“黑保安”和黑恶势力;3、盘踞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批发市场、集市贸易等行业领域中,破坏正常经营秩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强占货源,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4、开设地下赌场、地下钱庄和高利放贷公司,恐吓、殴打他人,暴力讨债以及插手各类矛盾纠纷,扰乱社会秩序的地下“出警队”和黑恶势力;5、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辱骂恐吓他人,网上煽动滋事闹事,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人员;6、追逐社会热点,蓄意借机滋事,聚集起哄闹事,敲诈勒索,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7、目无法纪,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劝诫,阻挠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辱骂、纠缠、殴打现场执法人员,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人员;8、有其他涉黑涉恶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
网络犯罪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 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打击网络小额贷款诈骗
防范网络小额贷款诈骗的方式是:
1.到正规的贷款机构或平台办理贷款;
2.提高防止上当的警惕心,树立正确的贷款态度;
3.正规网贷平台在发放贷款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需要收取的利息、手续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会在协议中明确标示出来。
网络犯罪具有哪些特点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机密,无所不包。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诸如窃取秘密、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偷漏税款、发布虚假信息、入侵网络等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打击报复证人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上述权利的实现,本法对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本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降职、降薪;对证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开除证人的党籍、公职或者予以解雇;非法关押证人、组织批斗证人;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等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往往是行为人滥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同时,还有一部分是行为人没有利用手中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这种具体行为如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可以本罪论处;如能独立成罪,则应按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打击报复证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证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