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或者不约定保管费用。但是无偿保管人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违约责任,而有偿保管人一般过失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