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2款“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