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算有效;表决结果应该有支委成员纪录在册,并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决议一栏,报上级党委审批。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些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