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费的计算公式
1、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城建税=(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各地征收标准不同,部分地区已取消);
5、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2%(各地征收标准不同);
6、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税率为25%;
7、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