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后排不系安全带的,会被处以罚款20元。
按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凡是乘坐人不佩戴安全带的,执勤交警均可以对乘坐人处以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驾驶人不系安全带的处罚:
1、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
2、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还会处20元-200元罚款。
安全带的作用:
1、汽车安全带的作用就是在车辆发生碰撞或使用紧急制动时,安全带的预紧装置会瞬间收束,佩带时松弛的安全带会绷紧,将乘员牢牢地拴在座椅上,防止发生二次碰撞;
2、一旦安全带的收束力度超过一定限度,限力装置就会适当放松安全带,保持胸部受力稳定;
3、汽车安全带起着约束位移和缓冲作用,吸收撞击能量,化解惯性力,减轻驾乘人员受伤的程度。
正确地佩带安全带注意事项:
1、腰部安全带应当系在紧贴在髋骨的下部,与股骨部位正好接触上。在碰撞时,碰撞力作用在盆腔的骨骼上,避免安全带勒紧腹部导致严重伤害;
2、肩部安全带应当系在肩部,跨过胸腔。人体的这些部位能够很好地承受安全带的束缚力;
3、为了使腰部安全带系紧,在搭扣端向下拉腰部安全带的同时向上拉肩部安全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