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
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
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
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
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
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
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
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
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
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
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
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