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第一条对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统一按照其仿冒的正品卷烟案值(全市统一批发价或国家指导价)金额5%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条假冒商标卷烟举报费标准最低不低于2元/条。查获的伪劣卷烟(指自制品牌、仿冒已淘汰的品牌,或经专卖办案部门、质检部门认定包装粗劣不具有迷惑性的品牌),按2元/条的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条对查获的制假烟机按照以下规定奖励举报人:大中型卷接机组每套奖6万元;YJ13、YJ14、YJ22、YJ23、3000型、嘴棒成型机每台奖3万元;其它小型烟机按机器价值大小每台(套)奖2000—10000元。
第三条对查获的烟叶、烟丝,按照实际收购(变卖)价值的15%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查获的劣质烟叶、烟丝(无变卖价值),按照每担(50公斤/担)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对查处的烟草其他违法案件(涉假案件除外),按照查获烟草专卖品案值(全市统一批发价或国家指导价)金额10%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查获用于制售假烟的其他原辅材料,按照每公斤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的标准提奖时奖励金额低于该案件罚没款10%的,可按照罚没款的10%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但不得重复提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