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部队职工住房标准的相关规定,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未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
【法律依据】:
《军队公离住房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第十条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