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请律师是不是只能会见?
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在会见的同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还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区别
定位不同:值班律师免费为犯罪赚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提供的不是”辩护”,而仅仅是“法律帮助”,因此,值班律师并不具备辩护人的身份,而只是法律帮助者的身份。普通律师非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具备辩护人身份。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值班律师的具体职责
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要尽什么职责
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吗?
关于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避免嫌疑人非自愿认罪,值班律师扮演重要的角色。
日前,两高三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简称《办法》),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而保障嫌疑人人权。
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尤其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是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对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此,《办法》要求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不符合通知辩护条件,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并且,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可以安排在线阅卷。
为防止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在场的形式化问题。
《办法》还规定,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的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
有助于防止值班律师的参与活动流于形式,使其真正通过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来更好地保障人权。
未采纳值班律师所提意见,检察机关应说明理由。
为此,《办法》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听取值班律师意见。
审查起诉过程中,在告知权利基础上,检察机关还会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刑事诉讼的制度也是越来越完善的,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处罚建议进行平等沟通协商的过程。
检察机关会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就上述事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