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取得担保人所在地外经贸委(局)的审批,批准担保人以自有房产、土地提供对外担保(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不需要本批准文件的,可同时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对外担保登记);
2、就对外担保事项向担保人所在地工商局备案;3、向担保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对外担保登记,取得对外担保登记证书;4、取得对外担保登记证书后,向抵押物所在地国土及房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5、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6、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到期注销该笔对外担保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