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规划范围为镇江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乡镇,总面积1088平方公里,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其中重点范围为丹徒区、镇江新区。对规划范围内现状自然村庄(1098个)进行分类,进一步优化镇村布局,合理确定规划发展村庄,明确乡村发展的空间载体,提出差别化的建设引导要求,明确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乡村集约建设、引导公共资源的配置和公共财政的投向、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规划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