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养老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答

律师解答:

一、政府加强托底保障,加大对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敬老院、市县福利机构建设投入力度,优先兜底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要,尽快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并通过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设置,建立起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提升老人和养老机构应对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长照补贴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长照对象评估标准、并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监督。

二、简化登记审批程序,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门槛,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培训补贴。大力推进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公办与民办、机构与社区合作,推进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发展,盘活闲置养老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机构社会效益。

三、积极回应社会养老需求,将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主要发展方向。按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要求,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加大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体娱乐、衣食餐饮等设施配套力度,为社区居家养老创造必要条件。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增强护理功能;依托农村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日间照料机构、托老所、老年活动站。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老年协会作用,鼓励和引导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

四、坚持供给需求协同推进,培育养老市场,丰富养老服务产品,促进老年群体消费,实现供需两端有效衔接。加快医养结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机构融合型、社区嵌入型、居家监护型等多种方式发展,满足老人在养老过程中的医疗保健、康复护理需求。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养老信息和资源互联互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同时大力发展心理疏导、金融理财、法律咨询、生活援助、社会参与等专业化精神慰藉服务。加强老年优待保障力度,建立高龄护理补贴制度,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让老人择优选择服务。

五、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与促进城市就业、农村脱贫工作相结合,开展常态化的养老护理人员在职专业培训,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业。建立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制度,依法落实各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六,加强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逐步制定完善机构建设、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绩效评估标准体系,运用行业准入、生产许可、合格评定、监督抽查等手段,提高养老服务业层次。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产权制度,放开定价机制,促进要素市场公平竞争,实现优化重组,提高养老服务产品质量。加强养老服务基础数据统计,建立不同年龄段的老龄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库,为政府管理决策、政策研究、公众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法律依据】:

《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46号)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时调整完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策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对《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中的出入管理防控措施作出适当调整,其他防控措施仍要严格落实。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逐步恢复正常服务秩序,支持养老机构正常运营。

(二)抓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分级培训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对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含前期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隐患),同时又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守好养老机构安全红线和底线。对只是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其在国家标准生效实施前整治达标。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准备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2020年底前实现60%以上的养老机构提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指导各地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组织开展先行先试。到2020年底前,各地养老机构普遍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全流程公开,为养老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和老年人知情选择提供参考。

(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将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齐抓共管的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完善养老机构服务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要以落实养老服务基层政务公开为抓手,督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经过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以及已掌握的未经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加强养老机构监管。

(五)继续实施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继续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2020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兜底保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每个县(市、区、旗)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

(六)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利用民政部本级和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针对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养老机构进行有效整改。优先改造贫困地区和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具体改造范围和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审核确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七)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要求,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措施,编印培训大纲,开展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工作,逐步提升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能力。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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