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海市社保新规定
一、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上调
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660元调整到1770元。具体为:
1.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加110元/月,调整为1770元/月。
2.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二、医疗保险最新规定
1.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6万元提高到51万元;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计入标准有变: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为:
1)在职职工:34岁以下的,从175元提高到210元;35岁到44岁的,从350元提高到420元;45岁以上的,从525元提高到630元。
2)退休人员:74岁以下的,从1400元提高到1680元;75岁以上的,从1575元提高到1890元。
三、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变
上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公积金的贷款流程简化。
四、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上调
1.工伤致残一到四级伤残津贴上调,调整后的发放标准为:
1)致残一级6426元/月;
2)致残二级6036元/月;
3)致残三级5672元/月;
4)致残四级5319元/月。
2.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上调,调整后的发放标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566元/月;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853元/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140元/月。
4.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94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