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收集的证据有:
1、订货单;
2、签订的买卖合同;
3、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实际履行证明、证人证言等;
4、证明邀请、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抵押合同、担保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交付定金的凭证、担保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