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3、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5、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