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也可以称作监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身患重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经司法机关批准,可以在监狱外接受治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很可能有死亡危险的;2、生活无法自理的或者是身体残疾的;3、年老多病,对社会不造成危害的;4、原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超过七年,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超过三分之一,身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是:1、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决议通过后报狱政科第一次审查,同意后作出病残鉴定;2、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带《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病残鉴定、公安机关意见等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核;3、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出监手续。通过三个程序之后才能保外就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