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2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意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已经接受较多的教育,身心发育比较成熟,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都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也能够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应该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上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2002年3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而将其纳入强奸罪。相应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中的投毒罪也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强奸罪中也包括了奸淫幼女。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而新增的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已满75周岁的人无论故意还是过失犯罪,都得以(可以或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亦成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修正案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可能较之一般人减弱;另一方面,更主要的也是出于刑罚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此外,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基于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而确立的,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要求。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是相对成年人犯罪而言的,即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比照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裁量问题,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等等,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