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工程款纠纷的表现方式有: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这种纠纷在生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确定的,因此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因此大家在要慎重。尽量选择正规的合法公司。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关于总包和分包问题就有些复杂了,这类纠纷之中利益牵扯很麻烦,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解决起来就比上面的麻烦很多了。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还有一种很无耻的纠纷,就是竣工结算争议,这种争议一方面是在签约时没有明确的把工程款写进合同,致使出现这种情况。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因此大家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任何一方面的细节,以免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最后一种纠纷就是建筑材料上的纠纷,由于施工方想获利多一点不惜用劣质材料。致使总包方不满意引起的纠纷,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这类纠纷与个人素质问题有关,希望大家不要出现这种情况。风险提示:如何有效防范拖欠工程款1、在投标前要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重点考察项目的合法性、业主的信誉及资金到位情况,避免盲目上马。对信誉不可靠、风险大于效益、技术上无把握的项目宁可放弃也不贸然行事。2、坚决杜绝没有合同的工程项目,决不轻信业主的任何口头承诺,一切以合同为准。无论工程大小、工期长短,也不管与业主的关系多亲密,只要工程上马,就必须签订合同。3、认真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及早排除一切风险因素。重点对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及其违约处理作详细说明。严禁许诺垫资施工。在签订大型项目合同时应进行法律咨询,或进行有关公证,防止出现漏项或不公平条款,确保合同的履约及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4、尽量避免二手以上的合同,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层层克扣。5、及时做好合同及各种原始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归档工作,以备随时核查。
工程款纠纷的司法应对措施有哪些
1、直接起诉。可准备相关证据及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起诉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起诉的同时最好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账户和其他财产;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提起代位权诉讼。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判决胜诉后却发现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发包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这时,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风险提示:追要拖欠工程款时通常需要下列三类证据:(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主体诉讼资格是前提,如不能证明主体资格,法院会不予受理。(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涉及招投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工程预算、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凭证;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等。
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1、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人给付工程款,但是所要求的数额必须在被挂靠者已收工程款的范围内。2、被挂靠者未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没有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不能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风险提示:为了避免结算风险和杜绝包工头等转嫁风险搞投机,要尽量杜绝把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更不要为了一点可怜的管理费允许他人挂靠,因为那是“百分之几的收益,百分百的风险”。如果存在转包、分包或挂靠,要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向实际施工人处派驻监督人员,作好质量、工期控制,尤其做好财务控制。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有哪些类型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的类型有:(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又包括: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产生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是指股权转让时股东名册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股东无法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因转让方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2.因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