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刑法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般怎么处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量刑规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会怎么判刑
构成隐匿财产会计报告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