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职人员是执纪执法实践中的一类特殊主体,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在审查调查程序、处分执行、待遇调整等方面,均与在职公职人员有所区别,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分析,为精准认定、恰当处理此类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提供参考。
一、对退休公职人员立案的注意事项
一是立案程序的启动。对于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如退休公职人员为中共党员,由于纪律审查没有追究时效限制,可以进行党纪立案。如非中共党员,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不因其退休而不能管辖,实践中如没有违法所得的,一般需提前研判依法应给予的处分档次,根据立案必要性区分情况处理:依法应给予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于处分对行为人职务、职级、级别、工资档次等不产生影响,一般不建议立案,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线索处置或初核阶段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组织,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应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或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于涉及调整退休待遇问题,需进行政务立案。
二是立案主体的确定。公职人员不因退休而改变原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立案应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立案主体。需注意的是,公职人员退休后因党组织关系转移导致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分离的问题,如某省A市一处级干部,退休后党组织关系转到本省B市某基层社区党支部,对其退休前违纪违法问题,B市纪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具有优先管辖权,如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A市,由A市调查更为适宜的,经与B市纪委协商,也可以进行立案,此种情形下双方需注意加强衔接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三是立案种类的适用。如发现公职人员退休或离职前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只要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监察机关即有权进行政务立案,并区分情况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如退休公职人员为中共党员,违纪违法行为轻微、应给予党纪轻处分,可进行党纪立案,若应给予党纪重处分,根据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重处分的原则,须同时进行政务立案。
二、给予退休公职人员处分的文书制作、执行问题
一是退休待遇调整。实践中,调整严重违纪违法的退休公职人员待遇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在党纪处分决定文书中直接表述待遇调整事项;
第二,参照政务重处分决定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单独作出《关于调整**退休待遇的决定》;
第三,将“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书面通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按程序予以落实。笔者认为,调整退休公职人员享受的待遇是其承担纪法责任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务处分的延伸,综合考量保障被调查人申诉救济权、决定严肃性及方便执行的需要,建议采用第三种方式为宜,可灵活采取制发通知书、发函等形式,由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依规予以调整。
二是党纪处分决定制发范围的界定。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党组织关系归属一般有两种情况,如仍在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党支部,处分决定应主送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抄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如组织关系已转至基层社区党支部,根据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制的监督执纪原则,以设区市管干部为例,处分决定应主送所在县(市)区党委,抄送县(市)区纪委监委,并督促下级纪委抓好处分决定向被审查人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宣布、执行等工作。
三是特殊主体的处分执行程序。根据政务处分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规定,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处分决定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由党委统战部向相关民主党派通报情况。笔者认为,为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教育引导民主党派成员遵纪守法,拟调整民主党派和无党派退休公职人员享受待遇,应在处理决定制发后,及时以监察机关名义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并在函告文书中提醒统战部门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帮助民主党派加强对成员的监督教育管理。
三、退休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调整
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退休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如何处理,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政策规定,且各地实践操作不同,笔者仅选取法规依据较为完备、退休待遇处理标准一致的退休公务员进行论述。根据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退休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75%计发生活费。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则有所区别,具体体现在:
一是行政拘留期间待遇处理。退休公务员被行政拘留期间,按原基本退休费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要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
二是被判处刑罚后待遇处理。退休公务员因刑罚种类不同,退休费待遇处理结果亦存在差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的,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三是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待遇处理。应给予退休公务员开除处分但未移送司法机关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即调整其退休待遇而不是取消。
四、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G省A县农业局一退休干部王某瞒报疫情,被该县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其党组织关系已迁至W市B区某社区居委会,该县监委拟对其降低退休待遇,能否予以监察立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已经退休,不属于监察对象,并且退休后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行使公权力,A县监委不能对其监察立案,只能转去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W市B区纪委对其作出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退休,但仍然属于监察对象,其干部管理权限在A县,A县监委有权对其退休后的违法行为予以监察立案。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的王某退休后党组织关系已经转到了W市B区,A县纪委应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给W市B区纪委,由B区纪委对王某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党纪处分的管辖和处理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不是很大。但对于退休和离职干部(退休和离职前属于监察对象)的监察立案和政务处分问题则存在较多的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是以现有身份还是违法行为时身份来界定能否予以监察立案。我们以该案例为样本,对两类特殊人员在不同阶段违法行为的监察立案和处理相关问题进行辨析。
1.监察管辖问题
根据监委管辖相关规定,监察管辖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根据以上规定,退休或离职干部的监察管辖主要是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在上述案例中,退休干部王某的干部管理权限在A县,应由A县监委管辖;其次是依据属地管辖,如果退休或离职干部在异地有违法或犯罪问题,普通的违法或犯罪问题先由异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再由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地的监察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监察立案。特殊的情形是,退休或离职干部在异地与他人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则交由主要犯罪地的监察机关管辖。
因此,退休和离职干部的监察管辖主要是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其次考虑属地管辖的问题。
2.退休干部的违法问题
退休干部的违法行为要区分两个阶段,退休前还是退休后。如果是发生在职期间的职务违法或其他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政务处分规定,退休前存在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退休后发现的仍然可以监察立案,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如果退休干部在职期间涉嫌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该条规定中的“监察对象”既包括退休前也包括退休后的干部。
如果是退休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务员退休后的违法违纪的处理,参照前款执行,即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本案中的王某是在退休后隐瞒疫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被给予行政处罚。王某作为退休党员干部,隐瞒疫情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影响后果较为严重,A县监委对其监察立案并降低其退休待遇是有充分依据的。
以上两种情形如果产生了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关于退休干部的降低和取消待遇问题,《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3.离职干部的违法问题
离职干部的违法问题,同样也要区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判断能否予以监察立案。离职干部的监察立案问题比较特殊,因为离职干部的现有身份已经不是属于监察对象,其干部管理权限也脱离了原单位,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和性质来进行认定。
如果是在离职前发生的职务违法或其他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离职干部涉嫌在离职前的职务犯罪行为,因其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重合,离职干部原来所在单位地的监察机关同样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如果是在离职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则要区分情形来对待。因为此时离职干部的身份已经不属于监察对象,其行为也不再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因此,原则上对于离职干部在离职后的违法行为不能再予以监察立案和给予政务处分,但特殊的情形是,如果离职干部离职后与原单位人员存在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行为,则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离职干部,原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关可以对其并案调查。
通过对退休和离职干部的违法行为在不同阶段的监察立案和如何处理的辨析可以看出,如何清晰地界定监察立案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到底是以现有身份还是以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身份来判断能否予以监察立案?我们认为,通常的判断标准是主要看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身份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如果是,则可以予以监察立案。但特殊情形是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虽然其身份不属于监察对象,但监察机关可以并案调查的形式对其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