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其中“集中”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分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相对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以及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等方式实现个体就业。集中与分散两种就业方式各有优势。一方面,集中就业可以较大规模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便于集中为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培训,提供适合的设施设备。另一方面,分散就业可以较为灵活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便于残疾人融入社会。实践证明,集中与分散两种就业方式相互补充,成为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两种主要渠道,为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依据:
贵州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