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 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 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五)催缴住房公积金;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存取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开户、转帐;
(二)承担接柜、记帐、复核、收付现金及支票。
第十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