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若居家隔离人员的家人已与其有过近距离接触,建议一起采取居家隔离措施;
2、若其家人已及时做好防护措施,未与居家隔离人员有过近距离接触,则可以出门,但在日常生活中需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如:勤洗手、保持安全距离、实行分餐制、佩戴口罩、生活用品单人单用等。
另外接触传播也是病毒传播的方式,居家隔离的人要避免用手触碰遥控器、门把手等,可用纸巾去触碰这些公共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