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基本特征有:
1、以现有有效债务为前提,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不会因债务转移而增减;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通知;
3、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后,可以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对抗债权人,但不能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理由对抗债权人;
4、共存债务承担成立后,由于原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全部清偿,债务的清偿可能发生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