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主房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一次性货币补偿。
2.新区统一规划的公寓房安置方式。
3.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公寓房安置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一律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其他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详见附件1)。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结合剩余年限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主房是指依法经批准建设、用于家庭人口生活起居的永久性住宅房屋,房屋结构功能符合民用住宅建筑规范条件,房屋外围墙体与房间相衔接且独立成幢。其主要特征:拥有卧室、堂厅(客厅)、厨房、正规门窗、阳台,具有生活所需的水、电、卫生设施。
(二)选择货币补偿
1.主房补偿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计算,补偿单价为:框架结构为3100元/㎡,砖混结构为2930元/㎡,砖木结构为2780元/㎡。
2.被征收主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人均面积60㎡的标准确定补偿面积,但补足面积部分的补偿按货币补偿价(含奖励、补助)扣除建筑成本价1600元/㎡计算。
3.被征收人在东临新区辖区范围内重新购置商品房的,依据购房合同只征收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契税。
(三)选择公寓房安置
1.公寓房安置以被征收户为单位,实际安置面积不得高于最高面积限额,其中小户(3人以下)最高安置面积不高于270㎡、中户(4-5人)不高于360㎡、大户(6人及以上)不高于420㎡。被征收户主房面积在最高面积限额内的,安置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计算;主房面积超过最高面积限额的,超出部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按货币补偿单价乘以超出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公寓房的公摊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主房与公寓安置房结构不同的,按重置价计算结构差价。
2.被征收主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人均60㎡的标准确定安置面积,补足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1600元/㎡购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